(一)有固定、合法的经营场所,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,并设置在粉尘、有害气体、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;
(二)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,不得圈养、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;(三)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,粗加工、烹饪、餐用具清洗消毒、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,防止食品存放、操作产生交叉污染;
(四)操作间与就餐场所、卫生间有效隔离;
(五)配备有效的冷藏、洗涤、消毒、排烟净化、防蝇、防尘、防鼠设施,以及处理废水、存放垃圾(废弃物)的容器或者设施;
(六)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,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。
五、申办材料:
(一)申请书;
(二)营业执照复印件,并提供原件进行对照;
(三)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;
(四)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;
(五)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图及其所有权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、卫生设施等示意图;
(六)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。
六、办事流程:
申请人(提交申请)→经办人员(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)→科室负责人(审查,决定是否现场核查)→核查人员(现场核查,出具意见)→主管领导(审核批准)→制证、发证→资料归档。
七、办理时限:
法定时限: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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